房产开发
来源:青岛房地产二审诉讼律师网时间:2023-02-21 20:35:18
一、联合开发协议内部债权关系,不足以对抗公示物权。
二、合作开发项目的房屋产权归属应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全面分析。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是双方共同投资合作开发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四、房地产合作开发中,非登记合作方不能仅因合作协议而原始取得房产所有权。
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转让合同。
六、当事人以工业用地合作开发房地产且在合同中约定对用地性质进行变更的,用地是否办理变更手续影响的是合同的履行问题,而不是合同效力问题,不会导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
七、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未办理征收手续的,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八、未经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为无效合同。
九、合作开发房地产提供土地一方隐瞒土地被查封的事实导致项目延期的,合作开发合同有效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非发包方无需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合作开发项目规划面积增加的,土地提供方可请求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新增面积部分。
十二、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应属于项目负债。
十三、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一方以对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未按照约定出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十四、约定一方以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投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项目所涉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一方予以承担。
十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
十六、国有企业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未报批不影响合同效力。
相关阅读:
青岛律师告诉你:房地产开发流程是什么?青岛房地产二审诉讼律师:李李
咨询电话:15650180060
联系邮箱:qdll2005@163.com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中铁青岛中心大厦45楼
法律专长:房地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