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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拆承重墙,哪些主体可以起诉?

来源:青岛房地产二审诉讼律师网时间:2023-02-21 21:16:02

  一、装修所在楼栋的业主

  私自拆除承重墙,首要侵害的是涉事房屋所在的整栋建筑物中全部业主的利益。承重墙起着整栋楼的支持作用,私自改造、开洞,会导致主体结构失衡,破坏全楼的稳定与安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所拆房屋所在的整栋建筑物中的任意一位业主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主张权益,要求违法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物业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

  首先,开发商是初始登记的大产权单位,是整个建筑的物权人,因此,只要涉事建筑尚有未出售或未交付的房屋,则开发商均可以业主身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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